怎么给供应商、采购人、代理和专家打分评价?黑龙江制发四个办法

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印发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暂行办法,明确了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评价标准。

怎么给供应商、采购人、代理和专家打分评价?黑龙江制发四个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供应商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两类。重点评价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供应商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供应商信用评价包括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对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数字证书服务的供应商单独开展信用评价。供应商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参与行为相互评价2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3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50分。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监管平台上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成对所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采购人评价总分为6分,代理机构评价总分为8分,评审专家评价总分为6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供应商参与所有采购项目的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采购人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两类。重点评价行为是指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采购人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采购人信用评价包括采购行为相互评价、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履约验收相互评价。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采购行为相互评价2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3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50分。信用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各方评价主体(代理机构、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以及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监管平台上按照相关文件完成对采购人的评价(其中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评价内容须依法经过质疑或者投诉,被认定成立的事项);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供应商评价12分,代理机构评价6分,评审专家评价2分。采购人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采购人所有采购项目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在监管平台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采购人)》(附件4)完成对采购人的评价;1个项目仅限评价1次,满分为3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采购人所有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代理机构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两类。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包括代理行为互相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履职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代理行为互相评价2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80分。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以及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专家费用发放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监管平台上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完成对代理机构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供应商评价占8分(附件1),采购人评价占6分(附件2),评审专家评价占6分(附件3)。代理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代理机构所有采购项目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及审计等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附件5)和(附件4),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分,满分为8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得分为评价期末基础分值与累计扣分的差。得分等于100的记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90小于100的记为“B”级;得分大于等于80小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80的记为“D”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代理机构中,按年度代理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进行排序,推荐前20%代理机构为年度优质“A+”级代理机构。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评审专家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两类。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包括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履职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互相评价2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80分。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监管平台上按照(附件1)和(附件2)完成对评审专家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评价各10分。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评审专家所有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次数的算数平均值。财政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审计等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附件4)和(附件3),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基础分值为8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得分为评价期末基础分值与累计扣分的差。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履职评价等级为“A+”级和“A”级的,在下一年度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增加50%的被抽取率,不限制被抽取次数,履职评价等级为“D”级的,限制其下一年度被抽取次数为3次。履职评价系统通过履职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评审专家上一年的履职评价等级。省财政厅定期将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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