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否合规?

如何理解“一般不得要求<a href=

答:一般不得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可以要求提供样品。

所谓“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判断,一般适用于特殊定制的产品。在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主要材料、备件的样品,或者实物图样、模型等。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则可以要求提供样品。

要求提供样品会增加投标成本,导致未中标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动因增加。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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