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不确认采购结果怎么办?

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对专家的评审结果不满意,不确认采购结果,这个过程中如何体现采购人主体责任?如遇到此类问题,如何处理?

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不确认采购结果怎么办?

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外,包括采购人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制度赋予了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但不意味着采购人对专家的评标结果完全无所作为。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认真核对评标结果,对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人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委员会拒绝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发现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发现专家的评标结果中存在不属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错误(如符合性审查错误),则不能适用重新评审、也不能自行纠错,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来纠正。

如果采购合同没有履行,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还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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