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性审查错误属于应重新评审的情形吗?

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重新评审的4种情形不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应该以哪个法条为准?

资格性审查错误属于应重新评审的情形吗?

答: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应当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准,资格性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开展资格性审查,避免发生错误。关于供应商遭遇资格性审查错误后如何救济的问题,财政部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在下一步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时予以明确。

问题: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于开工时间较紧,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征得全部投标人同意后本项目将提前开标。开标时间提前至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10天。请问如果全部投标人都同意,是否可以缩短等标期?

解析: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因此,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均应当遵守等标期最短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缩短等标期属于违法行为。本项目招标人行为的违法性,不会因全部投标人都同意而变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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