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甲因为投标文件没有逐页小签被评委会否决投标,原因是投标文件内目录页上没有小签。投标人甲认为,目录不是招标文件给出的固定格式,是为了方便评委审阅才加进去的,可以不小签。评标委员会认为,只要在投标文件内都应视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目录页没有小签就应否决投标。请问如何界定?
解析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应当逐页小签。”因此,当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签署有具体要求,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符合该要求时,该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是正当的。
问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中,在招标文件里有某一项资格条件,但是在发布采购公告时漏写了这一项资格条件。可以通过澄清更正的方式去修改采购公告中漏写的这项资格条件吗?
答
如果在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漏掉了招标文件里的某一项资格条件,可以发布澄清公告补充资格条件,并相应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