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结束后有效投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的分时段分类处理方式

评标结束后,经招标人复核、其他投标人质疑或外部检查审计,发现个别投标人应否决未否决,对此是选择递补中标、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经常困扰投标人,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违法违规的风险。本文按照中标候选人公示前、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不同时段,结合多种情形进行了分类分析,给出了处理方法和相关建议。

评标结束后有效<a href=

区分时间点进行分类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发生时,若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释义,在不同的阶段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之前

此时还未产生或还未向社会公布中标候选人,但可能会收到针对个别投标人的有理由异议。

若被查实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串通或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的规定,应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若未发生上述情况,应采取更正型评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修正错误,但不得修改其他评审数据,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避免公示后引起投标人二次异议。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所作的解释中指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

此时,还要结合价格评分方法及异议内容分析是否属于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并进行分类处理。

1.评标委员会无过错

若被异议的投标人存在行贿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标过程中无法通过投标文件判断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根据被异议的投标人是否为拟中标人进行分类处理。

(1)若被取消资格为拟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则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情形,可直接应用该条处理原则,在定标时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投标应答文件不能很好地满足招标项目需求,或选择其为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可以重新招标。

(2)若被取消资格的为非拟中标人,基于采购效率的考虑,可直接确定其投标无效。

2.评标委员会有过错

对于评标委员会有过错的,应依法对评标委员会给予处罚,并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

(1)若被查实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可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2)若不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形,区分是否影响评标基准价并进行相应的分析处理。

若不影响评标基准价,例如价格评分采取反比法,被取消资格的投标人在非有效投标人中报价最低,则不影响评标基准价,此时可直接确定其投标无效,不再组织其他复评工作。若其同时为拟中标人,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若影响评标基准价,此时可能会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综合分及评标结果,应采取更正型评审,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复评,否决该投标人,重新计算各投标人价格得分,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更改其他投标人的其他得分。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世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财政局、米易县财政局等财政行政管理(财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川行申1208号]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评标委员会存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和合同的履行。据此,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由原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重新进行评标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签约前

此时已过异议期,如果发现问题,通常是招标人意外发现或检查、审计发现,可以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评委存在违法行为

如出现评委未按标准进行评审,或收受投标人好处等情况,按对中标结果造成的实际影响处理。

(1)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中标无效,重新招标。

(2)对中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进入签约环节。

2.评委不存在违法行为

(1)若被取消资格的是中标人,则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递补中标或重新招标。

(2)若被取消资格为非中标人,则不影响本次中标效力,进入签约环节。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再审行政裁定书》[(2019)苏行申350号]中,即有相关说明——“被投诉对象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改变评标结果,招标人不得进行重新评标”。

总结

招标采购流程环环相扣,具有不可逆性。若发现错误,环节越靠后,补正产生的返工代价越大,而且越容易引起投标人投诉,造成不良的影响。重新评标(包括原评标委员会更正型评审和新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通常只适用于早期环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需要慎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则上不得使用(此时重新招标优于重新评标)。一般只有在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或评委存在泄密、廉洁问题不适合继续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情形下,才可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并进行重新评审,否则应优先选用原评标委员会进行更正型评审。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之前发现个别投标人应当被否决而实际未被否决的,应尽最大努力进行补正,采取复评的方式进行纠错,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投诉,其中若存在专家与投标人串通(包括泄密、故意不公正评分等)等不良行为的,应当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发现上述行为的,若存在专家与投标人串通等不良行为的,应当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若不存在上述不良行为,但存在专家应当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但实际未发现而导致的错评情形,影响评标基准价的,应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复评仅仅是纠正发现的错误,如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和各投标人价格得分,则不得修改与发现的错误无关的评审项分值)。其他情况原则上都不重新评审,并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签约之前发现上述行为的,若属于专家过错导致且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则中标无效,需要重新招标。其他情况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再组织重新评审。

关于评标结束后有效投标人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的处理方法和流程,笔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工作经验绘制了一张处理流程图(见图1),供广大读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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