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中型工程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可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日前,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3日前。

湖北:大中型工程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可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信息网络工程”“系统工程”等概念化的协作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项目。

《办法》明确,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于采购需求明确或采用通用技术标准,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各级预算单位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准。

《办法》强调,在项目执行方面,所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实施计划等。各级预算单位采购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围绕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须满足的要求、主要材料设备等内容开展需求调查,不得设置明显超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不得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大中型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需要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中的从业经验的,可以将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得提出特定项目的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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