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原评审专家需要回避吗?

问:招标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原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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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项目废标不属于评审专家法定回避的情形,只要是在该项目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是可以依法进入重新组织采购的评标委员会中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问:供应商未进行质疑,直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是否应当受理?

答:供应商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的,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74号令中明确,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的是类似最低评标价法的低价成交原则,不得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问:开标时可以不公开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吗?

答:不可以,属于违规行为。开标时,唱标阶段必须公布各投标人的报价。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问:采购人认为所有采购需求都不允许偏离,能否全部设定为核心产品?

答:只要是非单一产品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必须标明核心产品,但核心产品不建议设置过多,1-2个就好,设置过多的很容易导致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因为大概率会出现相同品牌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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