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可以面向小微企业吗?

法规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却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合规吗?

法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可以面向小微企业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为28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一家供应商认为,该规定限制了中型企业,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采购。

我们先来看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为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符合该规定的情形。上述供应商认为,既然46号文规定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就应当把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平等对待。采购人将此类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对中型企业不公平。

对比46号文第八条来看,的确很容易让人误解。第八条规定,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而第七条并没有规定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要给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所以,很多人理解为,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可以给小微企业预留份额。

这么理解其实是不对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实就包含了“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也可以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意思,这是采购人权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留方案。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46号文未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是否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份额做出要求,鼓励采购人预留此类项目的部分比例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另外,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明确,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这也从侧面印证,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都是可以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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