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哪些情形允许解除合同?

(节选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政府采购项目,哪些情形允许解除合同?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1)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协议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以允许解除项目合同。

①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项目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②由于合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且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③由于一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订立项目合同时所期望实现的目标或致使项目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④合同一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采购人或供应商的利益。

二、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做、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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