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回复保证金相关问题汇总

采购文件是否可以将履约保证金设置为实质性条款?采购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财政部回复网友关于保证金相关问题,看看有没有你关注的。

财政部回复保证金相关问题汇总

留言编号0604-3604857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法对于履约保证金鼓励不收取,确实要收取,鼓励通过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那么采购人确有必要时,采购文件是否可以将履约保证金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国库司答复: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留言所述情形,确有必要时,可以将履约保证金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留言编号0867-3607221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中,履约保证金是保障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有效手段。关于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问题1:银行转账是否属于非现金?问题2:采购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国库司答复:1.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银行转账属于非现金形式。

2.采购文件不得限定非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潜在供应商通过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即可。

留言编号3810-3635369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表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按条例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约定1-2种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38号文中的自主选择,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允许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约定1-2种投标保证金非现金形式?这两个规定矛盾吗?实践中,招标文件规定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否则投标无效,而投标人以银行汇款方式将投标保证金汇到了招标文件未指定的交易中心账户?供应商这样做符合38号文规定吗?招标文件规定一种方式缴纳符合38号文规定吗?(电子标)

国库司答复:为减轻供应商负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上述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不矛盾。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保证金的形式。

留言编号8788-3654695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和“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二)宣布评标纪律”。问题1:为证明合同已经签订,招标文件约定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是否满足38条相关要求?问题2: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评委评标纪律,是否符合45条第二款规定?谢谢。

国库司答复:1.留言所述第一个问题描述不清晰。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做法,符合87号令要求。

2.留言所述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评审专家评标纪律的做法,符合87号令要求。

留言编号2562-3654323网友提问

采购人签订合同时要求预交中标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合法?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没有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10%。

留言编号7998-3638283网友提问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发现供应商有串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可处以千分之五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可对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请问可以一并处罚吗?如果择一处罚是选择法律层次较高的还是处罚较重的?如果可以一并处罚,磋商保证金是默认不退还,还是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出?

国库司答复:如供应商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理处罚。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留言编号5613-3647080网友提问

我们有一个银行入围的项目。投标主体均是银行(包含省分行、市分行),请问投标保证金及中标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由中标的银行下属的支行或营业网点代转入投标保证金和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吗?投标的银行主体有授权书,授权书表明授权给下属的支行办理招标相关业务,请问是否可行?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投标保证金应由参与采购活动的主体或由其授权的下属机构及内设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缴纳主体和方式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留言编号9167-3673951网友提问

在非政府采购项目中(例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设定供应商围标串标的,由采购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禁止其一年内参加采购人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或者以承诺书的形式,要求供应商提供上述承诺函?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说法不准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可参照执行。

留言编号1489-3672336网友提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二、目前本省出台《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综上:1、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是否可以认定为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2、法规对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已没有任何约束力,投标人是否可以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销投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人员是否可以添加相应条款对于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进行约束。望解答!

国库司答复:1.留言所述情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则属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留言所述情形,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对于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留言编号4071-3674632网友提问

想咨询一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通过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向未中标的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是否需要退还相应的银行同期利息?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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