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一般不超过2个”?

怎样理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八条“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业绩设定的要求?怎样把握二者之间的设置?

如何理解“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一般不超过2个”?

答:业绩能不能设置为资格条件?22号文第十八条对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进行了规范和要求。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滥用“业绩资格条件”。

22号文明确采购人对确定采购需求负有主体责任。因此这里的“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应当由采购人在设置业绩为资格条件时候明确。但是要注意的是:

第一,要符合22号文第十八条的要求,即资格条件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第二,设置“同类业务合同”为资格条件时,不能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为资格条件,也不能构成指向性或者歧视性;

第三,设置“同类业务合同”为资格条件时,不得以供应商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设置固定金额合同业绩为资格条件;

第四,涉及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五,必须满足充分竞争的条件。确保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某公司参加政府采购专用车投标,公司为经销商,属于微型企业,所投车辆生产厂家为小型企业。但生产厂家生产的车辆使用了大型企业生产的零部件。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能被认定为小型企业吗?

答: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考查的是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制造商、工程的承建者、服务的承接者是不是中小企业,并不限定货物的零部件、项目工程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和原材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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