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标人拒签合同,采购人想重新采购需向财政部门报告吗?
答: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无论是顺延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还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都不用向财政部门报批。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里的“招标”有几种理解:(1)指的是《招标投标法》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2)指的是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的公开招标;(3)指的是政府采购达到起点金额、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人自主选择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哪种正确?
答:
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