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提供厂家授权、证明等是否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

问:要求提供厂家授权、证明等是否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

要求提供厂家授权、证明等是否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

答:把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列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是违规的。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妨碍了公平竞争,而且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进而实现操控制造了空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如何理解?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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