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被处“禁止代理业务”,项目实施一半,怎么办?

评审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应该如何处理?

答:评审报告上签字是专家的法定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代理机构被处“禁止代理业务”,项目实施一半,怎么办?

如果地方没有集采机构,代理机构可以承揽涉密项目吗?

答:不可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对于目前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且设立有一定困难的,必须明确一个机构来承担集中采购的执行工作。可采取委托上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同一地域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调整集中采购目录等方法解决。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非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主体违法,因此采购结果再公平也违法。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代理机构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包括收取的采购代理费吗?

答:代理费用只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比例收取,不属于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应商对需求论证公示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是否必须答复?

答:“需求论证公示”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向社会公众的征求意见的一种形式“,需求论证公示”中的“需求”,不是采购文件。供应商对需求有异议,可以向征求意见方提出,供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参考,无需以质疑形式提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回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委托某公司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有权更换代理机构吗?

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委托关系,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代理机构被处“禁止代理业务”,项目实施一半,怎么办?

答:采购代理机构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从处罚通知书生效之日,已失去了代理资格和权限,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已实行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该采购代理机构失去了登录系统的权限,无论政府采购任何环节都无法操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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