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政采支持绿色建材政策的项目如何实施有了指南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出台《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进行规范。

纳入政采支持绿色建材政策的项目如何实施有了指南

《指南》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采购人(含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代建机构)及有关各方应当参照《指南》执行。

《指南》明确,采购人在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纳入《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包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实施成本。对施工图不明确之处,采购人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含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应满足“根据不同的采购类型,如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EPC)等,在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按照《需求标准》明确相应的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建设要求及绿色建材采购(招标)要求”等四项要求。在采购文件和拟定的合同中,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绿色建材检测报告”等三项证明性文件的其中一种作为核实依据。

《指南》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实际需求和绿色建材供应商生产实际,综合考虑建材的通用性、标准化程度、金额和用量等因素,研究确定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类建材种类并制定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采购人梳理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绿色建材应用数量,组织开展绿色建材集中采购应用量填报,在施工招标前报送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分期分批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绿色建材采购供货合同》,严格应用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结果。

《指南》提出,鼓励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均可进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此外,《指南》还提出,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应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增量成本以及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本节约,包括绿色建筑的星级增量成本;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检测、第三方(预)评价等环节的费用;通用类绿色建材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后的实际下降成本等。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建材进场专项台账。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应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的专项资料档案。为保证建筑品质提升,采购人要按照《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材料进场和履约验收阶段开展检测报告核查以及相应的实体检测。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造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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