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可以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期限”进行约定吗?

在一份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中的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该时效应该如何执行?

采购文件可以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期限”进行约定吗?

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

目前很多政府采购服务都在签订3年期的采购合同,或3年履行期,合同一年一签。《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前提条件是“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但后者的适用范围直接是“政府购买服务”。请问,非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如果满足预算有保障,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情形,能否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范畴。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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