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谈判顺序合法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在第四十四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作了重大改变——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把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权责赋予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改变了以往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进行资格审查的做法。

PPP项目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谈判顺序合法吗?

PPP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谈判顺序合法吗?

岳小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应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供应商排序依次进行,率先达成一致的成交。随机抽取来确定谈判顺序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规定。

岳小川: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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