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

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

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审查<a href=

解析

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签字和签章、资质证明文件、货物制造厂家授权书、技术指标等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应当在评标中进行核实?答案是否定的。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对投标的响应性进行评审。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属于投标人的责任,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审查中,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评标委员会无需在评标中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这有以下原因:一是评标的时间有限,如果评标过程中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会影响评标的效率;二是评标委员会不具备对某些文件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专业技能,例如资质证书是否伪造,有时需要借助专门仪器,由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判断。如果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很可能出现误判。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仅是在其专业技能范围内的评审,根据投标文件本身对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判断。对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本质内容的真实性,评标委员会没有进行判断和确认的责任。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载明哪些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参考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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