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

如何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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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一般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投标人的对外投资图和法人股东名单中查找证据。需要注意:

(1)投标人股东相互混同不一定就是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只有某个投标人(企业、公司等组织)作为其他投标人的股东,并且投资额可以控制其他投标人的,才是直接控股关系。投标人的自然人股东又是其他投标人的股东,不能仅仅从自然人股东相同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2)同一自然人股东控股的不同投标人,不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二、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投标人的对外投资图、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相关介绍材料或者投标人的网站信息中查找。

投标文件中公司管理架构图,A把B投标人放在其管理的下属企业名单中, A和B即存在管理关系。

生产厂家与经销商、代理商;总代理与分销商因为产品销售的管理不是此条所指的管理关系,他们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非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的管理关系。

        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要求提供招标文件以外的资料做附件是否合理?

某政府采购项目经过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正式授权,在投标文件中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所投产品节能认证证书以及全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项目中标后,未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要求提供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资料(如产品检测报告)等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是否可以拒绝?

签订合同时不能够改变投标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文件已经明确投标产品通过了检测机构的检测,采购人要求签订合同时附上这个检测报告,这个要求并没有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应该是合理要求,中标人不应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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