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采购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可以修改吗?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采购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可以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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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规定的四种情形((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外,包括采购人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即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制度赋予了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但不意味着采购人对专家的评标结果完全无所作为。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认真核对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委员会拒绝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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