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现场采购人代表哪些行为要不得?

  在采购项目评审中,采购人可依法派代表参加评审,这原本是赋予采购人的权利,当然也同时赋予了采购人相应的义务,即遵守评审纪律。但有些采购人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让中意的投标人中标。评分出来后,如果中意的投标人名列前茅,便满心欢喜;反之,则要求重新评审。

评审现场采购人代表哪些行为要不得?

  案 例

  案例一:某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在审查标书时,发现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中有一处的表述不是很清楚,将需要的“需”写成了必须的“须”。评审专家把问题提出来无可厚非,但采购人代表说了一句:“这原本是★号条款,是采购中心硬要删除的。”

  听了采购人代表这句摸不着头脑的话,主持人只好询问标书编制部门,得到的解释是:★号是门槛,属于资格性条件,不能再作为打分项来打分,这在财库【2007】2号文件中说得非常清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4页讲得很清楚“如果瑕疵或错误不违法且不影响评标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于是,项目主持人向评委会作此解释说明,得到评审专家一致赞同,这才使项目没被“颠覆”。

  案例二:一个按74号令采购人和专家分别推荐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中出现变数,投标人的响应不完全一致,需对价格、技术、服务和合同条款(不含资格条款)进行变动。但采购人代表不同意,称其不能代表使用部门,不知道使用部门的态度。于是项目主持人要求其通知使用人到场,经采购方对技术参数作出微调后,项目才得以继续进行。

  处 理

  实践中,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很多采购人想让中意的供应商中标,于是在设计综合评分表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有关规定,在打分表中这样描述:技术力量雄厚、满足本项目要求、信誉良好,计6-10分;技术力量一般、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信誉一般,计1-5分;在售后服务中设有:“售后服务体系完整,计划合理可靠、质保期超过第八章要求的,计4-5分;售后服务体系完整,计划合理可靠、质保期达到第八章要求的,计1-3分。还要求:投标人在省内有服务机构,注册时间为XX年12月31日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面对这些费尽脑汁的奇葩想法,代理机构没有细密严谨的预防系统,很难防范,漏网之鱼总是会有。怎么办?加强对采购人的宣传教育是第一位的,最好请监管部门对本级采购人单位进行采购需求制作能力测试,这样才能提升采购需求制定的合规性和科学性。另外,请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公务人员的行为监督,减少和防止政府采购领域权力“寻租”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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