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过程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假,现场应如何处理?

问题一: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假,现场应该怎么处理?

评标过程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假,现场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唯一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自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采机构)、评审专家也没有权利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论是评审中、还是答复质疑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采机构)、评审专家也不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利。因此,原则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在资格审查时、评审专家在评审中落实价格优惠政策时,只要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当予以认定。

如果确实发现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不实的情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在资格审查时、评审专家在评审中落实价格优惠政策,应该将供应商投标文件认定为无效标,同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向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工信部门)行使行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

问题二:年中追加资金(预算)的项目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是否要满足30天的时间要求?

答:需要,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除外。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五、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中规定“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问题三:在皖中央财政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是否有监管权限?

答:中央预算单位非京内单位的工程项目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可以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但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采购人的预算管理权限有关,和属地并没有关系,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都没有监管权限。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这里的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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