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代理机构售卖招标文件价格虚高,是否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如属于财政监管范围,具体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该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问:陶某在A公司持股98%,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两家公司的法人。现A、B两家小型企业能否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某一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答:留言所述情形,A、B两家小型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问:PPP项目(工程类建设项目)落实该政策,按第八条预留预算总额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措施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按十二条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上述比例;按十三条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十四条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疑问:
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名称是否需要明确?
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分包企业是否需要填写?
3、本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类建设项目,按必须招标规定,到达招标规模的项目必须招标,上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包企业如何能确定?
答:1、投标人分包意向协议中需要明确分包的企业名称;2、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填写清楚分包企业名称;3、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不同的具体项目中落实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