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证处审查投标文件和资质,是否正确?

问:某工程开标时,由公证处有关人员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该做法是否正确?

由公证处审查<a href=

答:不正确。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仅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问: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评标委员会通过举手表决,超过2/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重新发放空白表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提供了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此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问: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招标文件中有一条关于 “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否违规?

答:违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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