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类中的服务类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服务有何区别?

  1. 政府采购类中的服务类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服务有何区别?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如果有采购人表示他们采购的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不适用102号令第十条,此种说法是否合理?3.一个项目,是否属于102号令第十条限制购买的范围,审查责任主体是谁?是采购人还是财政部门,或者是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类中的服务类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服务有何区别?

答复:1.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对于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范围相同。

2.留言所述“采购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的说法不合理。

3.留言所述审查主体为采购人。


102号令明确:国家机关应当编制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编报。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无需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参公的事业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吗?

答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的事业单位类别。具体来说,只要不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正常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具体事项,需要一些与之相关的辅助条件(如与该服务相关的办公现场人员日常管理、网络费用代付等),为此与公益一类事业事业单位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能就此否认定其违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这个规定呢?有疑惑,望获解答

答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这一政策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因此,上述问题需要举出具体事例才能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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