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为200万元

日前,财政部出台《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 ,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政部:明确“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为200万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财政部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故出台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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