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的原则和依据

0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国有企业采购的原则和依据

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实行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02、必须招标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中,除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省级、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颁发的各种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如《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13]40号)等。

03、非必须招标事项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执行

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实行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中的任何一种,不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但由于国有企业是国家全资或控股投入资金,为保障国有资金的使用安全,在国家未专门就国有企业采购进行专门规制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政法采购法》。

04、非必须招标事项可参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19年3月18日发布、5月1日实施的行业推荐性自律规范,属于团体标准,适用的主体是国有企业。

该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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