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已经取消办理,可以设置为招标资格条件吗?

有个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其中燃气灶具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已取消办理,但还有部分供应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请问在招标文件中这个许可证还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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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已取消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再把它设置为资格条件已无法律依据。如果继续使用该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资质或资质已经到期无法延续的供应商来说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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