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业主都具有哪些方面的权利?

  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同的参与人员有着不同的权利和所要承担的义务责任,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各个参与人员都是具有一定的权利的,那么在招投标整个过程中,招标人有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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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与评标的权利

  ★ 招标人拥有依法参与评标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以上是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要求,明确了招标人的代表是其重要组成之一。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招标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确定方式作出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完全由招标人代表组成。

  2、评标结果的知情权

  ★ 招标人拥有对评标结果的知情权。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可见,法律规范规定,评委会在完成评标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是为了保障招标人的知情权。

  3、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 招标人拥有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可见,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确定中标人的法定的权利,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该条规定的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对于其他类型的招标项目,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招标人可以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确定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需要承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选择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自主权

  ★ 招标人拥有选择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自主权。

  在电子招投标方式下,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自身要求的、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选择使用除招标人之外的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多数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然强制招标人进场交易、强制招标人使用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这一做法与国家当前强调的“积极鼓励和引导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政策导向不符,剥夺了招标人的自主权。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参与评标的权利、 评标结果的知情权、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权利、选择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自主权等等都是招标人的权利,希望大家对于招标人能够增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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