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采购包后未达采购限额标准,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吗?

一个农业科研成果扶贫推广项目,预算金额为80万元。采购人分为两个采购包,其中食用菌的预算为39万元,灵芝的预算为41万元。该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由于每个采购包的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因此,采购人根据内控制度进行采购,两包分别通过“询比”实施采购,未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提出,采购人错误适用采购方式。

采购人解释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因此,划分为两个包后采购人自行确定的采购方式无误。

划分采购包后未达采购限额标准,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吗?

问题:

1.采购项目分包后,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2.本案例中采购人对于22号文的理解是否准确?

专家点评

问题一:该项目在做预算时,是将灵芝和食用菌放在一起,以一个项目来申报的,并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灵芝类饮片,灵芝属于菌类的一种,可以食用,《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真菌的一种。因此,其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编号为A12021202的食用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号为A12021202的食用菌,虽然包含的内容只列出了平菇、杏鲍菇、金针菇,但最后还有一个“等”字,毕竟目录制定很难穷尽所有菌类。

因此,此次采购中,属于同类品目或类别的灵芝和食用菌项目采购,是属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就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无论是否进行分包采购。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就应该依法选择符合项目特点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而不是采用非法定方式实施采购。

问题二:采购人对22号文的理解显然错误。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分包,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不能用分包来规避政府采购。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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