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项目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1. 货物采购项目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货物采购项目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答:实践中,除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般都不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虽然规定了价格分权重,而不是所有货物类采购项目就可以采用,仅限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二)(三)(四)款中的货物。其他货物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公开招标货物项目只有两家响应,可改为竞争性磋商吗?

答:不可以,缺少法律依据,但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如果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请注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并将综合评分法改为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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