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评分方式的最大差异是什么?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评分方式的最大差异是什么?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评分方式的最大差异是什么?

答:评分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参照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

2020 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采购方式”中并没有竞争性磋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磋商可能会并入竞争性谈判。

同时《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七十三条还规定,竞争性谈判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案和价格应当作为主要评审因素。谈判文件可以规定对方案部分和价格部分采取分段评审。

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可改为竞争性磋商吗?

答:不可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县级财政部门并没有审批权限。

注: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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