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磋商采购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可以自行采购吗?

多次磋商采购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可以自行采购吗?

多次磋商采购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可以自行采购吗?

某监理项目,采购预算是49 万,采用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形式进行采购,此项目共分为A、B 两个包。在第一次采购时,B 包不足三家故终止采购,A 包有三家单位进行了报价,但是A 包的三家单位在进行二次报价时,有一家的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因此A 包也终止采购。我们进行了二次采购,二次磋商采购时,A,B 两包均不足三家故二次都终止采购。可不可以变成自行采购?

答:不可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12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拟改为竞争性磋商,需重新公告吗?

答:不可以直接变更。公开招标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以顺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二是公开招标失败以后,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三是只邀请参加投标的两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也须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另外,根据财政部2020 年12 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 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 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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