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抄袭他人评分表,中止评审活动6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某市级农业公共安全与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农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预算38.518万元。由组长刘某、评审专家夏某以及采购人代表周某组成磋商小组。经磋商,C供应商以38.32万元成交。采购活动结束后,当地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通过收听查看音频视频录像资料发现,夏某在评审中过程中多次就评分项与刘某、周某进行协商讨论,并抄袭刘某、周某评分表。通过对夏某、采购代理机构的询问,也证实了夏某抄袭他人评分表的事实。

因此,财政部门认定:夏某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抄袭他人评分表的行为,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决定如下:中止夏某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

评审专家抄袭他人评分表,中止评审活动6个月!

问题提出

1.评审专家抄袭他人评分表,应当如何处罚?

2.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制止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析:

问题1: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问题2: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类似协商打分以及抄袭评分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予以记录。本案例中,夏某在评审过程中多次就评分项与刘某、周某进行协商讨论,并抄袭刘某、周某评分表,代理机构和组长刘某以及采购人代表周某并未对夏某的行为予以制止,默许夏某抄袭评分表,也有失职的责任,财政部门也应当予以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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