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的两项澄清是否合规?

某估算价700万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A公司在分项报价表中存在两个问题,就此向A公司进行了澄清:

一号子系统报价明细表中总价100万元,而按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为110万元。请确认按单价计算为110万元作为投标价是否接受?

二号子系统中系统软件分项合计价6万元,而报价表总价为8万元。请确认按8万元作为投标价是否接受?

A公司澄清答复确认完全接受,评标委员会据此完成了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两项澄清是否合规?

请问评标委员会的两项澄清是否合规?

评标委员会的第一项澄清合规,第二项澄清不合规。第二项澄清应当确认以6万元作为投标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应当明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使用语言的种类;使用两种以上语言的,应当明确当出现表述内容不一致时以何种语言文本为准。”该项规定即为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本项目投标人A存在的两项投标报价算术错误都不属于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错误,而是单价或分项价与总价计算不一致,因此均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的规定以单价或分项价为准修正总价。对于第一项澄清而言,以单价汇总计算出的总价110万元作为投标价修正报价表中的总价100万元是正确的;而对于第二项澄清,以报价表总价8万元作为投标价修正分项合计价6万元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以分项合计价6万元作为投标价修正报价表总价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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