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招投标领域市场,被国家发改委点名批评!

5月9日,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涉及典型案例共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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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案例 14:《广东省广州市国资委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招投标领域市场行为》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案例内容显示,2021年8月,广州市国资委出台《广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指导意见》,经全面核查后,认为《意见》提出的以下做法,“属于典型的玻璃门”,违背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细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涉嫌行政干预企业招投标自主权和企业自主经营权。

要求企业不再新建采购平台,对应进入采购平台而未进入的,要追究责任;

作为广州市国资委指定交易平台,不与社会化平台进行对接,不对外公布对接标准;

以未做对接为由,限制业主和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进行交易活动;

要求市属国企和其委托的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必须进场进行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市属国企系统内企业作为供应商;

在国资系统中,类似本案要求企业不再新建采购平台、要求企业应当使用指定平台的行为并不是个案。

比如就在今年3月,贵州省国资委发布《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采购活动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监管企业采购应充分利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云平台,交易中心为监管企业采购提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云平台。监管企业不重复建设集中采购平台,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随着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职能的重视度逐年加强,要求国有企业加快推动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线上化,提升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本是发展大趋向,但广州国资委的这一做法却被国家发改委公开点名批评并要求整改,究其原因,这波操作可谓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不合理”,是不合“法无授权不可为”之法理。对于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而言,对法律条文中未授权事项,则不得列入可行使的行政权力范围。早在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即提出“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而在今年度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并无任一条规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为禁止准入或许可准入事项,政府无权垄断经营。广州国资委通过发布行政文件命令要求国企必须使用阳光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的做法,实质上构成了政府垄断经营的局面,既无《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为依据,也违背《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不合法”,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的一贯导向。自2013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布以来,从顶层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电子交易平台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国家一直以来就推进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连续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平台与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对接,鼓励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竞争。时至今日,这一政策方向从未曾动摇。然而,本案例中所涉行为却明显与这一长期以来的招标采购电子化改革方向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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