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多样性,分包谈判采购,算不算“化整为零”?

需求多样性,分包谈判采购,算不算“化整为零”?

需求多样性,分包谈判采购,算不算“化整为零”?

采购人采购一批物资,资金为省级预算下达,如打包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因物资需求多样性,不属于同一品目分类或者类别的货物,现采购人依法分包采购,分包后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此种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28 条规定的“化整为零”的界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采购项目采用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在实施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此处是否规避招标的判断有个前提“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及《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此两文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是否也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单项或批量金额?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及《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批量”也可以指采购人可以将多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产品打包采购,此种情况下如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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