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物业服务采购要用最低评标价法?

某妇幼保健院实施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A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该物业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未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属于违规行为。经过调查,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也就意味着物业采购原则上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上述案例中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是符合规定的。

不过,有些人认为,物业服务需求差异巨大,有高档、有低档,标准难以统一, “一刀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容易激发恶性竞争,导致低价低质。

那么,物业服务到底属于不属于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呢?

为什么物业服务采购要用最低评标价法?

这里的“标准统一”并不是指有一个现成的统一规范,而只是指货物、服务的指标相差不大,或者这种差别对采购人达成采购目标而言不很重要,将物业服务界定为“规格、标准统一”并无不妥。

那么,最低评标价法真的会导致恶性竞争、低价低质吗?实际中,人们产生“低价一定低质”的错误印象,多数情况下问题出现在缺失严格履约验收,导致供应商没有诚信履约,与评审方法没有必然联系。

物业管理服务的高低优劣,不但与采购需求明确、具体相关,更与日常的履约验收相关。对履约不力的供应商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其落实到位,辅之以必要的绩效激励或适当的处罚,正向激励和反面警示并举,才能够推动供应商诚信履约。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制度设计,其根本用意是在倒逼采购人在采购需求这一源头和结果验收的最后一公里,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实现政府采购从重程序向重结果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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