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获取后又有部分澄清,质疑期限应从何时计算?

招标文件获取后又有部分澄清,质疑期限应从何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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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的时限从收到澄清、更正公告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澄清更正公告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潜在的供应商下载澄清更正公告之日起计算;潜在的供应商没有下载澄清更正公告的,从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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