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确定数量不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怎么签合同?

首先看一个案例:一质量检测单位A要购买1000多种医疗测试耗材,其中涉及部分单价确定、最终数量不确定的进口体外诊断试剂耗材。这家质量检测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了进口产品审核,并在采购实施计划中确立了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对于单价确定,数量不确定的产品,应该签订什么样的政府采购合同?

单价确定数量不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怎么签合同?

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的种类。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四种合同类型。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合同总价款一经约定,一律不得调整。

优点:固定总价合同更能够保护采购人的利益。

缺点:有些项目单价明确、但总的数量却很难确定,签署固定总价合同不切合实际需要,很可能达不成采购目的。

固定单价合同,指对于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约定固定单价,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合同类型。

固定单价合同并不是没有金额预算的合同,采购人要结合自身的历史信息、业务承受能力,对数量做出一定预计,“预算是采购的最高限价”这一铁律是不能突破的。

进口产品的采购可以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吗?

答案是不适合。

首先,采购总价是财政部门做出核准决策的依据,光有固定单价,没有数量和采购总价是不可以的。

其次,由于国内厂商随时可能出现同类产品,加上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后续采购中如果发现国内已有同类产品,应当停止进口产品的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因此,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应当按照确有需要的数量预估采购总价。

成本补偿合同又叫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按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加上商定利润即酬金,来确定总价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采购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成交供应商由于不承担任何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首次将绩效激励合同纳入了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应该明确相关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的,扣除一定比例资金,不得续签合同;超出绩效目标,应当给予总价之外预先确定的额外激励费用,但整体费用不得超出开始确定的采购预算。

22号文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组合定价方式,并赋予了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合同类型的主体责任,从制度上更加有利于适应不同需求、鼓励市场竞争、合理分担风险、达到“权责对等”,真正实现采购程序合规、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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