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采购项目设置“现场演示”作为评分项,合理吗?

电子政务采购项目设置“现场演示”作为评分项,合理吗?

电子政务采购项目设置“现场演示”作为评分项,合理吗?

答:电子政务采购项目可以设置“现场演示”作为评分项。现场演示主要是功能和效果的验证,可以避免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可以帮助评审专家真切感受产品质量和系统性能,评出“供应”能力优良的服务商。但主流建议:演示分5 分为宜,最多不超过10 分,毕竟采购人要的是优质服务,而不是豪华的演示或完美的样品。

设置“现场演示”分值须注意:不要将现场演示标为“星号”条款:不演示或不能正常演示,即为无效投标(响应);不要设置过高的分值(比如20 分);不细化到具体因素、分值区间过大,比如0-5 分,导致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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