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竞争性谈判活动能否继续进行?本项目是PPP项目,只有两家社会资本符合要求。
A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应该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PPP项目社会资本的也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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