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额可以设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纳税额属于典型的规模条件,无论是设置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都构成对中小供应商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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