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项目中,“明显低价”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明显低价”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

答:由评标委员会来认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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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可以与首轮报价一样吗?

答:如果磋商文件中对此没有明确要求,只要供应商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并在磋商小组限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最终报价,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可以与其首轮报价完全一样。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问: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单位的项目吗?

答:如果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采购人也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如果确实没有符合条件的,是可以选择本单位人员作为评审专家的。除上述情况外,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本单位的项目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问: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中标供应商表示投标文件中中标货物的型号写错了,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并变更吗?

答:不可以。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在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供货、验收环节都不允许调换投标文件中的规格型号、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如果中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中标货物,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答复质疑函上需要采购人盖章吗?

答:对此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会要求采购人书面确认,但对于盖章没有明确要求。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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