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因故取消,招标人应赔偿中标人已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吗?

A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与招标代理机构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9月10日招标人A向中标人C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30日内签订合同。

9月12日,C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3万元。

9月28日,招标人A向中标人C公司发出通知,因政府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本建设工程项目取消。C公司收到通知后,因中标被取消为由,要求招标代理机构B公司返还招标代理服务费。

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形成两种意见:

问 题:

因项目取消,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应当返还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因项目取消,招标人是否应当赔偿中标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损失?

项目因故取消,<a href=

案 例 分 析

1、招标代理已完成委托任务,无需退还招标代理服务费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2002年10月15日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即由招标人支付代理费。

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将上述文件予以废止。

当前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到底由谁支付,2021年5月27日,国家发改委对此作出答复“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本案,招标代理机构已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且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中也对该事项予以阐明。C公司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说明C公司对于招标文件提出的“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这一事项是予以肯定和响应的。所以,在其成为中标人之际,就有义务缴纳上述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本案例中的招标代理机构B公司已完成招标代理业务,有权获得招标代理服务费,无需返还该费用。

锐志无限综合网络,侵删。

作为招投标一站式服务机构,锐志无限专业承揽各类标书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结算、招标代理、资质合作等业务。

公司在招投标行业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人脉,团队实力雄厚,经验丰富,业务熟练,服务用心,已帮助众多企业成功中标。

公司全天24小时为各大企业提供投标免费咨询,欢迎您的拨打免费电话或者加客服微信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