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布公告的采购项目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标?

政府采购中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标?开标当天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需要给供应商赔偿吗?……7个跟政府采购活动延期密切相关的问题,来找答案。

已发布公告的采购项目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标?

01、已发布公告的采购项目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标?

答: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如果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02、开标当天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需要给供应商赔偿吗?

答:投标截止当天推迟或终止采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无需对投标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03、因疫情无法按时抵达开标现场,可否要求延迟开标?

答:对于疫情期间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组织实施。

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在政府采购活动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由于疫情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情况决定开标是否暂停或延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助电子化手段实行电子开标,供应商可以在线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是否参加开标是供应商的权利,不参加现场开标并不影响其投标文件效力。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04、疫情影响导致延期开标,投标文件没有改,有效吗?

由于疫情影响,延期开标,但是投标人已经印刷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里面的日期都是填的没延期之前的开标时间,如投标人用第一次印刷好的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日期也没改成延期后的开标时间。请问投标有效么?

答:如果影响某些实质性要求的时间计算,将导致无效。延期开标后,招标文件中的许多商务条款都发生了改变,如投标有效期、交货期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进行审核,如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此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要求,也就是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商务性条款,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该投标文件不能进入下一审查环节,作无效投标处理。

建议:潜在的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重新修改投标文件、重新装订后参加投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二)投标有效期;……

05、竞争性磋商项目截止响应时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发延期公告吗?

答: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届满,供应商人数不足3家,若延期报名时间,需要重新发磋商公告,不能只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06、竞争性磋商对澄清后发延期公告的时间有要求吗?

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07、投标期间收到质疑,开标时间需要延期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公告发出后收到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问题一一进行核实,并撰写答复函。

经核实,招标(采购)文件确实存在问题并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了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对招标(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程序发给潜在的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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