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还有哪些地方亟待改进?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建立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此项要求,业界最基本的理解就是建立电子化采购平台,而且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考核中,其中有一项就是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建有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包括电子化采购平台),这是一件好事,让“人跑”变“网跑”,极大地方便了政府采购参与人。但由于各地、有些甚至市县上下级之间管理交易系统不统一,不规范,却给使用者带来了许多麻烦。

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还有哪些地方亟待改进?

管理交易系统不规范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管理交易系统(包括通常所称的招投标系统、电子化采购平台)都不一样,甚至同一个省,同一个市下的县区,其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都是以监管部门和网络公司自身对政府采购的理解而设计的,无论是功能、模块、界面,还是内容、操作方式等都不相同。采购代理机构要代理某地的采购项目,应先熟悉其操作规程,然后了解其操作系统,再来回答供应商的疑惑,搞得采购代理机构是“密钥”需要用专柜装,密码需要本子记,各种“管理群”要时时关注,销有不慎,就有可能被记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记分管理),搞得采购代理机构高度紧张,某公司就发生过一天内分别接到省市县三级的监管部门要求学习的通知。


不仅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省市县三级不统一,还有另一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系统也在同时运行,它们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发的管理系统也不统一,最后导致好事并非有好效果。特别是对中小采购代理机构和小微供应商,无形之中增加了营运费用和管理成本。


收费模式没有法规依据


实行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是管理方式的更新,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讲都是对的,但向被管理者收费就值得商榷。


目前大多数营运的基本模式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信息化网络公司开发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电子化采购平台,下同),支付一定的开发费用或不付费,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所有权依付费的多少决定,而后期的管理、维护由网络公司负责。为此,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甚至采购人要在管理交易系统中的电子化采购平台上进行操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必须先注册,然后购买“密钥”,再支付参与活动的费用(年费或每次的费用),只有获得了相对应的密码后,才可以上线操作,或线上代理采购活动、或线上报名获得采购文件等。至于框架协议采购(原协议采购)则是集中采购机构在线上操作,供应商也需注册、报名,采购人在线上采购也需注册,购买“密钥”(有些地方不收采购人的费用)。


总之,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操作是需求支付费用的。这就存在着该由谁付费、有没有法规依据的问题。


在该由谁付费的问题上,可能有人会说,使用者付费,好像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的观点是,由发起者付费,而不应该由使用者付费。发起者是管理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搞电子化政府采购,是管理者提出和要求的,并非是被管理者要求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它是一个管理模式的提升或换代,哪怕是方便了被管理者,为被管理者节约了相关费用,但与被管理者没有“丝毫关系”。管理者搞电子化政府采购,无论是开发、还是维运,都属于管理费用,理应由管理者承担。不能因为产生了支出或费用或管理者没有钱开发就向被管理者--使用人收费,这是没有道理的。国家一方面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在变相地乱收费,不是有点尴尬吗?


关于收费标准问题,一个“密钥”200元,一个年费200-300元,也就是说,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要参与线上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每年至少花费400-500元。对于相关人员而言,一年400-500元不算多,但对于收此费用的网络公司就不是一个小数目。前几年,税务系统搞网上缴税,一个企业也是密钥+年费模式,某省2021年底有市场主体超过500万家,如果有一半的市场主体250万家采用网上缴税,一个省级代理税务的网络公司,按200-400元收费,三年收了多少亿元?全国是多少?为什么后来没有这种模式了?如果今天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也走这种模式,是否也会被诟病呢?


这种模式比税务的模式“有过之而无不及”,更离谱,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每到一个地方(省市县三级)参与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都得注册、缴费,全国2800多个县(区),有采购代理机构36000多家,2020年政府采购规模3.6万亿,平均1000万一个项目,每个项目最少3家供应商参与,全国这个“密钥费”+“年费”是多大的规模?所以,收费标准必须有个依据和说法。


网络营运商无责任担当


目前,管理交易系统是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名义推出的,好像是归他们所有,但因存在收费问题,其实质是网络开发和营运商所有,或称为商业化运作。有一点是存在争议的,管理交易系统其背景是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网络开发和营运商他们却撇清了一切责任关系,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却无形中默认了。


按常理,网络开发和营运商只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受托人,责任主体是委托人,当电子化采购平台出现问题时,如断网,供应商上不去、打不开,还有保密责任问题等,职责是网络开发和营运商(因收费)的,但责任是委托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既不可推脱,也不可逃避。


而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网络开发和营运商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将网络操作中可能出现风险的问题,全部推到了供应商的身上,不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职责,连网络开发和营运商也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针对目前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让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更加科学、完善,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服务,应采取如下措施:


落实《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要求。财政部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两个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提出,要以“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指导思想,本着“高起点设计、高技术标准、高灵活扩展、高程度兼容、高安全运行”的思路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两个文件虽然过去十年了,但其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符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政府采购法》精神的。除了要依据时代的发展和改革实践的经验增加相关意向公开、需求管理、绩效评价等模块和内容外,基本是较为全面的要求。因此,在全国统一一张网(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未在全国范围统一推行前,各地在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时,必须按照两个文件的要求进行,特别是在功能、系统框架和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上,应严格按两个文件规定执行,对于网站上的专业术语、下载的文件格式(范本)必须依法、依规,形成规范、统一的文件,为构建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运营模式。《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及运维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与财政信息化工作统筹安排。首先,无论是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还是其运营、维护,费用都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者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其次,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版权应属于财政部门。其三,不得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费用。建议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要求各地自查自纠,并从2023年起停止收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省市可先期整合全省一个管理交易系统。同时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强化责任主体、明确权利义务、统一工作规程、规范操作流程、理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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