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问:物业服务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物业服务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是否可以继续谈判?

答: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问:未中标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开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得分吗?

答: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未要求必须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因快递延迟,投标文件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接收吗?

答:只要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问:多家供应商的样品由同一辆车同时运达,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

答:不能以此认定相关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是否存在串通投标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来判断。样品由同一辆运输工具一起运输,并不在上述规定的情形范围内,因此,无法以此认定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当然,多家供应商安排同一辆运输工具一起运输样品,可以作为串通投标线索加以关注,如果有司法调查等介入的话,可以提交给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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