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 只有两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可以继续进行,是否可以理解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有两家投标人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磋商,还是指有效投标人为三家或以上,但在磋商过程中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可以继续进行?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 只有两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吗?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 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指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两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两家供应商提出报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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